第六条

有效

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应当贯彻落实好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