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