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专门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专门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