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成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