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成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时送交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