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来沪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研究等工作。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协同。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联动,形成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合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