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