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投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本市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等,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