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投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适用证据规则,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