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四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