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扩大开放第十四条有效对扩大开放领域需要国家层面立法保障的,本市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建议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部门规章等进行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已对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适用,除同时明确须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相关管理办法外,本市应当即时贯彻落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