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扩大开放第十条有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根据国家部署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承担开放压力测试任务,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有关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本市可以在自贸试验区以外更大地域范围内适用,但国家明确仅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