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