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