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