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