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设施、设备和标志的,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