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湿地进行动态监测。有关部门应当将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

湿地面积、地理位置、水质状况、水土保持、生物种群等监测结果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