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政园林等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