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履行社会治理相关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平安建设、公共安全保障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挂牌督办。

被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的政府、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挂牌督办、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