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等挂钩,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内容,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