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建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协商机制,搭建社区民主协商平台,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增强村(居)民社区归属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