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空巢、失独等特殊家庭,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家事案件当事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心理辅导、危机干预、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援助服务,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