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