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土地使用;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土地征收;

(四)违法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