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土地管理情况:
(一)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开展土地管理监督检查情况;
(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土地管理方面的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