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