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和征收第四十七条有效经批准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