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和征收第四十条有效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应当公布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