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依法完成拟征收公告、征收土地调查与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设区的市可以对相关前期工作制定具体规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