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三十五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