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