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等国土综合整治工作。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湖。具体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