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3月5日
- 条文数
- 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促进和保障
第五章奖励和优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鼓励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依托志愿服务记录为志愿者提供适当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长,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政府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到省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