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在自贸试验区内采取下列外汇管理措施,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政策试点;
(二)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三)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四)允许区内企业跨境融资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当保持一致;
(五)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六)其他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外汇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