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创新金融服务第五十条有效自贸试验区积极引进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