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和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报关出区前,依照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间流转的仓储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扩大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