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二十条有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