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有效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并对承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动态调整,方便市场主体查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