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房村民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放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的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建房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房屋结构、屋面色彩、外墙色彩、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批准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