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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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设农村住房应当充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统计一次农村村民建设农村住房需求,编制需求计划表。需求计划表在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建房村民的家庭人口、年龄、婚姻状况、人均住房面积、房屋现状、宅基地管理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对稳定的宅基地分配规则。村民委员会按照分配规则,拟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提交村民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