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二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建设农村住房:— 5 —— 5 —(二)地质灾害危险区;(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五)河道管理范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区域。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