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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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二十日内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布。

确需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