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