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八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投资基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