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七章 社会协同第四十五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佛协、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组织动员社会群体参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