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六章 示范创建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管理监督考评机制。将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价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