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六章 示范创建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标准,组织开展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村(居)五级联建联创,高标准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