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原生态城市建设,城市建筑整体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和生态审美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城乡污水、垃圾治理和厕所革命,保护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生态村镇,建设绿色城镇、绿色村庄、绿色边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