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五章 生态文化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原生态城市建设,城市建筑整体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和生态审美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城乡污水、垃圾治理和厕所革命,保护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生态村镇,建设绿色城镇、绿色村庄、绿色边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