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生产经营以及对其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