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信贷便利和优惠。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

鼓励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