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信贷便利和优惠。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鼓励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